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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补偿可以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

新资讯 2025-1-10 12:31 上观新闻 1 0

案例简述


a公司主营生物医药产品研发、销售业务。20226月李某入职a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竞业协议》,约定李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和违约金,李某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并归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29月,李某从a公司离职,之后a公司一直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一年后,a公司了解到,李某离职后入职b公司继续从事药品销售工作。a公司认为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达到3个月期限,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故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本案中,李某离职后,a公司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三个月,李某入职b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其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故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当今迅猛发展的新兴行业中,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确保持续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提升了保密意识,加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力。然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首先,竞业限制义务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关系,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则违反了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无视竞业限制协议。只有在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真正发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01


明确评估,精准施策


在员工离职前,全面评估其是否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是关键。对于不涉及核心机密或关键技术的员工,企业应明确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误解。而对于关键岗位人员,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竞业限制方案,确保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02


及时补偿,体现关怀


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这不仅体现了对员工权益的尊重,也是保障协议有效性的法律基础。避免因未支付补偿而导致协议无效或被视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


03


加强沟通,透明管理


在竞业限制期间,保持与员工的良好沟通,定期跟进其就业情况,确保双方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保持一致。通过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误解或分歧,以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04


完善制度,规避风险


建立健全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要明确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时间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的界定。这些制度化的措施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操作依据,降低法律风险。


05


灵活应对,化解冲突


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应及时与员工沟通,寻找解决方案。对于因企业原因导致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应秉持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后续事宜,避免法律纠纷升级。


通过上述策略,企业不仅能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还能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策略。



供稿: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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