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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在工资发放上搞变通?劳动报酬须落袋为安

新资讯 2025-1-8 15:35 工人日报 1 0

辛苦工作三个月,好不容易熬到发工资,拿到手的钱却变成了一叠消费券”……16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日前,吉林长春一名网友发视频吐槽,称工作三个月没有发工资,而是换来一堆被限定时间和地点使用的消费券。在该消费券的使用规则中,赫然写着最终解释权归××集团所有。有知情员工表示,这是工资代金券,并非年终额外福利,指定消费的场所与涉事公司是同一个老板。此前有媒体联系到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有一部分是发消费券抵工资,每个人不一样,价值几千元到几万元的都有。目前,当地人社部门已经接到相关投诉,并已转交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公司赚钱公司花,一分别想带回家”——如此操作,被网友调侃活久见。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进一步联系涉事公司,对方电话被工作人员挂断后便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相信有关部门的介入会尽快给公众一个结果。


此事迅速冲上社交平台热搜,网友的吐槽中有气愤也有无奈——“看病买药交房贷,医院银行可不会认这些消费券”“钱可以理财升值,这些券可以吗?”“如果企业都用这种乱七八糟的东西代替工资,就乱套了”……


前些年,类似用有价证券、实物、积分等冲抵工资、加班费、高温津贴等的情形相对常见。随着普法的深入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情况越来越少,但仍有个别企业会冒出来当反面教材。比如,不久前,河南一位网友称其工资被折算成了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且使用时有诸多限制;江苏一家企业招聘员工时告知对方工资不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用积分代替;还有的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如鞋服、饮品等代替工资发放给员工,等等。


我国劳动法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这些都清晰指出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



法律规定如此清楚明白,个别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偷梁换柱地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究竟底气何在?一方面,可能是赌劳动者不懂法或不敢维权;另一面,可能是心存侥幸,觉得即便这么做了也不会出什么大事或吃官司,毕竟消费券可以在某些消费场景支付,不算完全赖账


应该重申的是,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就不能随意变通。此番事件登上热搜,其实给更多企业提了个醒。企业首先要守法合规行事,这既是约束也是一种保护——现代企业的良性发展必然以遵守法律、尊重劳动者为前提;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企业无论如何不该算计自家人。


面对类似情况,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介入和调查识别,加大监管、执法和惩处力度,对涉事企业及时纠偏、限期改正,以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入企普法活动,敦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减少类案的发生。



工资必须是货币,也只能是货币——法律的刚性与权威不容冒犯。岁末年初,劳动者有没有、能不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不仅关乎他们自身的劳有所得,而且关乎他们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某种角度上,这也是对有关方面近年来持续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成效的一种检验。


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落袋为安,有关方面需要持续用心用情、担当作为,真正把民生冷暖作为头等大事办实办好。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评论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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