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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偷拍如何管?监控画面公开边界在哪?详解摄像头管理新规

新资讯 2025-2-14 20:08 南方都市报 1 0


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定于今年41日起施行。《条例》共34条,从建设主体、使用规范到监督检查,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构建起一整套权责分明、逻辑清晰的管理体系。不少观点认为,其出台填补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的法律空白,对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看,《条例》回应社会关切,不仅明确了宾馆、宿舍、卫生间等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场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还提出在非公共场所安装监控,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权益,以及传播收集到的视频图像信息等要求。


历时8年敲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据南都·隐私护卫队了解,早在201611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后多年未再有消息。直到20244月,该法规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彼时更名为《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同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后于近日公布全文。


历时8年敲定,其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此时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表示,《条例》统筹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和推动行业与技术发展,进一步明确了视频系统安装、使用与管理的法定主体及其权责划分,务实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视频监控系统变得更加高效智能的大背景下,其出台为应对隐私和数据安全挑战等提供了制度框架。


《条例》显示,其立法目的是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郭兵认为,这是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而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


个保法第2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等。


什么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条例》给出定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明确宾馆民宿等场所责任人的防偷拍义务


近年来,各类侵犯个人隐私的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已成为公众的一块心病。《条例》明确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四类公共场所区域、部位。


具体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条例》还要求,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郭兵认为,这一规定是对近年来违法偷拍现象泛滥的回应,意义重大。此前新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曾在全国率先明确了旅馆有防偷拍的责任,要求旅馆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如今《条例》将类似规定上升为国家立法,将有利于打击偷拍行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肖尤丹指出,这一规定非常重要且关键。不仅拥有社会共识基础,对经营管理主体要求明确、责任具体,制度针对性、操作性都非常强,可以预期能够有效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公民权益,遏制防范部分经营管理主体不作为。


偷拍将受到哪些惩罚?《条例》明确,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


郭兵认为这一处罚标准较为合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针对偷拍盗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这是一项转致条款。


肖尤丹表示,在责任承担方面,上述规定可以组合使用,而非只能从轻到重选择。比如,有人为了实施偷窥、偷拍行为,在酒店房间内非法安装窃听、窃照器材,无论最后是否偷窥成功,都可能被没收器材、处以罚款,同时被追究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非相关责任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


据南都·隐私护卫队梳理,《条例》第七条明确了主要公共场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主体,其大致根据公共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场所划分了两类责任方。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商贸会展中心、文旅娱乐场所、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出入境口岸(通道)、机场、铁路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等,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肖尤丹告诉南都·隐私护卫队,上述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建设安装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技术标准要求。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条款中涉及的公共场所都必须强制安装视频系统。


《条例》还提到,在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肖尤丹认为,这是对第七条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系统的主体限制与强制性合规要求。由于公共场所的制度内涵和外延比较复杂,也会在不同区域存在差异,该条款针对的可能是金融服务场所、宗教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公共场所。


值得一提的是,非公共场所能否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近年来,家门口装摄像头违法吗等话题多次引发热议,也涌现了一批实践案例。《条例》对此类情形作出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公开传播监控画面需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公共场所采集图像信息属于一种同意豁免情形,那么谁才可以查阅这些图像信息,哪些画面可以公开?


近年来,因公开监控画面而引发的隐私争议屡见不鲜。据报道,去年9月,武汉某小区一位七旬老人在电梯里大便失禁,监控视频被物业发布在业主群内,老人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同年7月,一位山西网友在网上发布某小区多个监控视频,画面涉及多名年轻女性乘坐电梯和室外活动,后涉事保安被开除。


《条例》对于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作出严格规范。具体而言,国家机关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


在公开传播方面,《条例》要求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个人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郭兵指出,这是对当前一些地方滥用监控设备行为的一种回应。比如在某些热点事件中,有的部门或者个人会把监控记录直接发布出去,严格来说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很有必要。


《条例》明确个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查阅关联视频图像信息,是否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查阅权的一种体现?


郭兵认为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原因一是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不能确定就包含了某个人的图像信息,有可能只是推测;二是《条例》规定行使查询权需经相关管理单位同意。但个保法中查询权的行使无需经过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这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一项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 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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