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 秀舟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胡媛媛 拆迁安置房因价格相对较低,受到不少购房者的青睐。然而,这类房屋受政策限制,短期内往往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交易风险也随之增加。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卖家,同一套房屋可能被先后卖给多个买受人。在没有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房屋究竟该归谁?法律上又该如何判断?近日,秀洲法院审结的一起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5年,老周看中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价格比周边商品房实惠不少。老周觉得捡了个便宜,和原房主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23万元,并一次性支付了20万元房款。 一拿到新房钥匙,老周就立刻去物业处变更了业主信息,并办理了燃气、水电过户,还以业主身份租了小区的车位。但因为拆迁安置房的性质特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未能及时办理。双方约定,办理产证后,老周再支付剩余购房款。 两个月后,老周打算去新房看看,结果发现房子在自己不知情下进行了装修。叫人来装修的是林女士,她自称也买了这间房屋。原来,在老周与陈某签订合同的一个多月后,林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这套房子,并和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购房款33万元,林女士已支付28万元。为了尽快入住,林女士还花了2万多装修款。 同一套房,为什么卖给了两个人?老周和林女士对房屋归属互不相让。老周向出卖人陈某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林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如无法支持,则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陈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哪一方“合法占有”在先成为关键。原告签约在先,拿到钥匙在先,第一时间办理物业变更、燃气开户及电表变更,还以业主身份租了车位,应认定其已优先实际占用案涉房屋。第三人签订合同后,未变更物业信息、未开通燃气水电且装修添附有限。最关键的是,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第三人从未向物业方核实过物业登记的业主是谁,甚至在明知无法开通燃气的情况下继续装修,该行为在合理注意上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解除第三人林某和被告陈某的合同,被告向第三人返还购房款并偿付违约金(已包含装修损失)7万元。 法官说法 一房数卖案件中,如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等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周期较长、交易流程较为复杂,潜藏交易风险,购房者需谨慎:签约前查清房屋产权人,切勿遗漏共有人;拿到钥匙后第一时间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主动与拆迁办沟通,提前锁定房屋权利;采用分期付款,慎选全额一次性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