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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卡”过期仍可维权

新资讯 2021-6-9 16:07 上海浦东门户网站 34 0

近期,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来自山东的曲先生的投诉,2019年他通过某企业购买了三张自助餐券,本来想在过年期间使用餐券,可是由于疫情一直无法使用,等疫情过后就近的餐厅因经营不善关门了。曲先生致电上海总部,企业总部让曲先生耐心等待一段时间,表示会重新选址重新开业。但曲先生等了近一年,对方告知无法开业且表示由于曲先生的自助餐券已过期,无法使用。曲先生听到后非常气愤:“过期”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商家故意拖延时间导致餐券过期,却要自己来为此买单?


从法律性质来看,自助餐券设计有效期属于不合规操作。从本质上来看,自助餐券属于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方式,包括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本案中的自助餐券就属于不记名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虽然曲先生的餐券无法使用确实存在客观因素,因新冠疫情导致餐厅无法正常经营,但从相关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企业还需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最终,经消保委协调,商家同意退还自助餐券的费用。


虽然曲先生的投诉得以解决,但该类投诉并非个例,甚至有些商家关门无法查找导致维权困难。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券或者预付卡时要核实该券的有效日期,并在有效日期内尽快使用;如发现企业关门、增加使用条件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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