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罪错行为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与讨论,其中有些观点直指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问题,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罪错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家庭教育兼具私人事务属性与公共事务属性,前者要求国家履行尊重和保护义务,轻易不去干预家庭教育,后者则赋予了国家介入和干预家庭教育的正当性。 对于实施严重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家庭教育问题,应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国家介入程度及预期目标,构建合理的干预机制和惩戒制度,为夯实父母家庭教育义务、从教育源头遏制未成年人作恶犯罪提供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 合理界定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边界 要合理界定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边界,必须注意两点。 首先,要兼顾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危害最小替代原则。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罪错问题的实质是未成年人保护。国家有义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所有环节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包括国家介入和干预家庭教育的方式、程度及对其父母的处遇方式。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规定儿童保护的上限,追求达到最优、最理想的境况,但目前还存在内涵与标准模糊、忽视儿童最大利益的判断主体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可能存在的局限与不足等问题,也潜藏着国家过度介入和干预家庭教育事务的风险,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求而不得”或不易达成的问题。 审慎界定国家干预家庭教育程度与范围,应遵循危害最小替代性原则,即并不过度追求儿童保护的理想状况,而是规定儿童保护的底限,以适应某些情况下对儿童来说虽然现有的选择不太理想、但是国家有义务从中确定损害最小的最优替代方案,并为国家介入家庭教育及其父母责任处遇方式提供指导。 其次,要关注儿童个体和家庭关系同时保护原则。保护儿童利益,要求法律决策者站在儿童立场,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将儿童与父母建立强烈持久关系的需要放在首位,注重保护家庭关系及儿童与家人联结的需求。这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其他问题行为的风险密切相关。良好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建立积极、牢固的亲子与亲情链接,可以为塑造未成年人人格和社会化启蒙提供条件和基础,同时也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学习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规范和准则,自觉远离犯罪和其他不良行为。相反,不良的家庭关系、畸形的家庭结构会阻碍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抑制孩子对父母的正向情感链接和人格发展,破坏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联结,导致个体行为偏离社会规范要求甚至犯罪,更不利于犯罪后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重建、家庭支持获取以及行为矫正和复归。因此,国家在介入和干预家庭教育事务以及处分父母权利时,不单要保护家庭内所涉未成年人的利益,更要通过保护、修复、促进和增强家庭关系尤其是亲子关系,保护家庭整体,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儿童个体。 从保护家庭关系的需要出发,合理评价父母责任 社会惩罚措施的正当性反映了社会道德原则和社会结构的正当性。国家在评价父母责任之前,应确保其为家庭及家庭教育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 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原因复杂,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健康及就业情况、家庭教育失范及诸多外部社会性因素都会增加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与犯罪风险。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主要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职责。该职责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免于实施严重罪错行为当然重要,但如果父母并未教唆、指使或放任、或实质性增加其未成年子女实施严重罪错行为的风险,就无法将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严重罪错行为及其后果直接归因于父母。 父母所负有的主要是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最低限度道德教育的义务,以及预防其未成年子女给第三方或社会带来伤害的一般性义务和间接性风险责任。尽管基于价值衡量与政策考虑,现有法律部分规定了评价并追究父母责任的举措,但在评价和追究父母责任之前,我们首先要考察政府是否为这种道德教育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最低条件。 显然,支持与指导父母及家庭教育,明显优于因孩子的罪错行为而惩罚父母;即使要惩罚的话,惩罚措施也不应过于严厉,更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惩罚父母。而且,制裁与惩罚应致力于敦促父母履行其监护职责、修复亲子关系,提升父母提供适当道德教育的能力和意愿。 国家可以通过政策供给、资源调配、咨询指导等更积极、普遍化、非强制和非评判的方式,提前介入家庭教育,对接家庭教育的一般性诉求,畅通父母咨询通道,从而保护和支持建立良好的家庭养育关系。 一旦国家通过事前介入或其他途径发现家庭或家庭教育存在某些危机或风险,或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实施严重罪错行为时,其干预就具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虽然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力量应占据主导地位,但基于家庭关系保护的需要,不应完全排除父母的家庭教育权,除非其权利行使已经威胁或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健康。相关介入机构应当立足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条件、儿童心理、父母自身情况等,合理评估介入和干预的利弊及干预措施的恰当性,进而合理评价父母责任并确立适当的责任承担形式。 增强法律实效,合理规定父母责任承担形式 针对实施严重罪错行为并侵害社会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除了要求其承担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以外,国家可以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支持、提升父母家庭教育能力、敦促父母履行其监护职责、帮助修复亲子关系为目的,构建惩罚轻重适配、内容切实有效的父母责任评价体系,合理规定父母责任承担形式,适度增强既有法律措施的强制效力和惩罚实效: 首先,要以合理分配家庭教育指导资源、实现基层行政区划适度覆盖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设立家庭教育父母指导/培训课堂,或开发线上父母家庭教育课堂,强制实施严重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参加培训,结合父母自身情况,确定其参加家庭教育课程或培训的形式和时长,并建立相应评估和考核制度,但不应对父母维持家庭生活及其对家庭的照料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其次,结合居委、村委的实际情况,拓宽社区服务适用对象范围,发展非矫正型社区服务,强制实施严重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参加某种形式和时长的社区服务。 最后,鉴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劝诫、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措施的教育和强制效果欠佳,对于那些拒不参加家庭教育培训、社区服务或以逃避上述义务为目的而搬离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父母,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下、授权适格的部门处以行政性质的罚款,或与中国目前日益完善的社会征信系统相结合,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规地设置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合理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同时,严格依法规定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作者:叶慧娟 文:叶慧娟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图:文汇报资料图编辑:吴金娇责任编辑:姜澎 来源:文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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